甘安办发〔2016〕70号
各产煤市安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4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产能释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6〕26号)精神,认真做好岁末年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预防为主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力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委办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级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1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4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产能释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6〕26号)(见附件2、3、4、5)精神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40号)精神,履行煤矿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情况。
3.生产矿井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的“五假五超”以及日停夜开、明停暗开、逃避监管等行为;承担释放产能的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有序释放产能,在限定时间内按照全年不多于330天组织生产,全年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煤矿核定产能和经批准释放先进产能的规模。未列为释放产能的煤矿是否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全年原煤产量不超过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的产能的情况。
4.矿井各类安全生产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5.矿井生产布局情况。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层层转包等现象。
6.矿井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7.瓦斯治理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区域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是否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制度并做到抽采达标;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查明原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规范规定。
8.矿井防灭火情况。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按规定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9.水害防治情况。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井田内废弃井筒是否治理;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
10.冲击地压防治情况。存在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是否严格按照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制定综合防冲措施;是否合理安排生产布局与开采强度,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1.机电设备管理情况。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13.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
14.安全投入情况。是否存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文件所列9种情形。
15.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情况。开工手续是否齐全,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两个“三同时”是否落实;施工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16.复产复工验收情况。各产煤地区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督促指导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制定专门方案和措施,并严格执行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17.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各产煤地区是否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及时实施淘汰。
18.关闭煤矿落实情况。关闭煤矿是否按关闭条件关死、关实。
二、检查方式
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随机抽查督导和分区域检查相结合,区域检查和技术监察相结合,现场询问和随机抽考相结合。
三、检查时间
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2月底,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确定。
四、检查人员组成及区域
(见附件1)
五、相关要求
(一)请各产煤市安委会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县区安委会和各煤矿企业,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大检查相关工作。
(二)各产煤市政府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停工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复产复工验收部门,严格履行复产复工煤矿验收程序。
(三)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逐条整改到位。
(四)各检查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查重点地区、重点煤矿,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煤矿和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煤矿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附件:1.检查人员组成及区域
2.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关于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4.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5.关于加强煤矿产能释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附件1
检查人员组成及区域
第一组:
组 长:祁 炜 甘肃煤监局副局长
成 员:张成智 甘肃煤监局一处处长
陈家文 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姜集辉 省安科院采矿高工
李宗德 靖煤公司机电高工
杨 忠 靖煤公司通风高工
甘肃煤监局陇东分局2名监察员
联络员:张成智 13993143768
检查区域: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
第二组:
组 长:赵金铭 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成 员:赵永超 省安监局煤管处处长
戴 维 甘肃煤监局副处长
徐龙龙 省安监局科员
齐俊德 华煤公司地质高工
谢玉林 兰阿煤矿机电工程师
董 焕 靖煤公司通风高工
联络员:徐龙龙 18153685213
检查区域:金昌市、武威市、兰州市
第三组:
组 长:程国珍 甘肃煤监局副局长
成 员:苟小兵 甘肃煤监局副处长
张丹祥 省安监局调研员
陈振华 华煤公司采矿工程师
于贵良 华煤公司采矿高工
王 华 兰阿煤矿通风工程师
甘肃煤监局兰州分局2名监察员
联络员:苟小兵 13893488320
检查区域:酒泉市、张掖市、白银市